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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一大批干部被通报处理,涉及多个县区!他们都犯了什么事

    信息发布者:黄秀华
    2017-12-14 10:30:55   转载

    赣州又一大批干部被通报处理,

    此次涉及多个县(市、区)

    共50多人!




    1




    章贡区
    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区城管局党委原委员、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原主任黄颖脱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



    01

    经查,2013年3月,黄颖脱未经批准,到四川成都参加某社会组织举办的带有交友情谊性质的“农超对接”培训班,期间参加了组织方安排的赴九寨沟旅游活动,之后,黄颖脱将此次九寨沟旅游费用在中心财务予以报销。2015年8月,黄颖脱未经批准,以考察市场为名,由中心临聘人员陈某某(已离职)驾驶单位公车到厦门,期间两人到鼓浪屿游玩,之后,黄颖脱将此次鼓浪屿旅游费用在中心财务予以报销。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黄颖脱担任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期间,违规发放绩效工资、津补贴、奖励、住房公积金、加班费等。此外,黄颖脱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2017年9月,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黄颖脱开除党籍处分;经区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黄颖脱行政撤职处分。同时,收缴相关违纪款上交财政。

    2




    章贡区

    通报2起扶贫领域作风不实典型案例





    沙石镇新圩村委会主任刘春华工作作风不实导致扶贫工作推进缓慢问题


    经查,刘春华身为新圩村委会主任,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违反工作纪律,作风漂浮,导致新圩村扶贫攻坚工作推进缓慢,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7月,沙石镇纪委对刘春华进行诫勉谈话。

    沙石镇新圩村委会委员温圣有作风不实导致扶贫对象部分大病救助费用无法及时报账问题。


    经查,温圣有身为新圩村委会委员,对所负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在报送本村大病救助人员材料时,没有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导致本村扶贫对象2017年5月份、6月份住院费用无法报账,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7月,沙石镇纪委对温圣有进行诫勉谈话。


    3




    赣州经开区
    通报3起扶贫领域问责典型案例





    4

    凤岗镇龙泉村党支部书记邱芝田在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办理低保优亲厚友问题


    经查,2015年4月,邱芝田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侄子邱某不符合贫困户条件,在贫困户建档立卡时将其纳入贫困户;2015年11月29日,邱芝田在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组集体也未进行民主评议的情况下,在村委会召开低保调整会议上确定其侄女邱某、外甥刘某为低保对象,并代填了申报材料。2017年11月16日,经凤岗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邱芝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三江乡饶家陂村原党支部书记陈培利在为贫困户代建保障房工作中不正确履职问题。


    经查,饶家陂村委会于2014年8月开始为3户贫困户代建保障性住房,陈培利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代建房具体经办人,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所建保障性住房均达不到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造成房屋不宜居住,贫困人口住房不能得到保障,陈培利对此负有主要责任。2017年11月18日,三江乡纪委给予陈培利党内警告处分。


    3

    蟠龙镇章甫村原第一书记刘经帅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作风不实问题。


    经查,2017年7月4日,刘经帅在参加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贫困村和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书记和第一书记脱贫攻坚基础知识测试中不及格,且多次缺席村委会召开的精准扶贫工作会议,精准扶贫业务不熟悉、政策不清楚,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10月20日,蟠龙镇监察室给予刘经帅行政警告处分。


    4




    赣州经开区

    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

    湖边镇龙岭村“两委”委员、会计廖能干违规收受礼品问题。


    经查,2017年4月24日,廖能干在为群众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盖章时,刁难办事群众,收受办事群众所送的中华牌硬壳香烟一条。此外,廖能干还存在参与低价出租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私分好处费问题。经2017年10月21日湖边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廖能干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对廖能干进行停职处理,收缴廖能干违规收受的中华牌硬壳香烟一条,退还给办事群众。

    2

    凤岗镇塘屋村公款吃喝问题。


    经查,2016年12月1日,塘屋村村干部在村部集中办公后,凤岗镇塘屋村党支部书记朱荣航等5名村干部到君顺酒店用餐,朱荣航将当天餐费在村财务进行了报账。2016年12月4日,朱荣航邀请塘屋村村干部在赣州市于都路某酒店吃羊肉火锅,消费787元,用餐当天未开具税票,返回村委会报账时,朱荣航到凤岗镇飞翔味庄酒店开具787元税票后在村财务进行了报账。2016年12月15日,朱荣航对接洽谈项目过程中,在外用中餐,用餐期间使用了一瓶价值188元的白酒和一瓶金三两,事后朱荣航到飞翔味酒庄补开了税票在村财务进行了报账。经2017年11月16日凤岗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朱荣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大余县
    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




    大余县南安镇新安村村委会主任曾庆洪非法占有村集体土地问题


    经查,2009年8月11日,南安镇新安村村委会主任曾庆洪在与原承包人邓某某协商后,口头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曾宪祥汇报并获得同意,将位于黄竹塘原承包给邓某某的约5亩荒山转让给曾庆洪管理使用。2010年9月3日,曾庆洪利用职务之便,与新安村村委会签订荒山转让协议,并交与新安村村委会15000元转让费,属于违规占有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2017年7月22日,南安镇党委给予曾庆洪党内警告处分。

    大余县南安镇新安村村干部违规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问题。


    经查,2013年至2014年,南安镇新安村党支部书记曾宪祥,与村干部曾庆洪、李德明、刘光华违规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共计14396.16元。曾宪祥作为新安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7月22日,南安镇党委给予曾宪祥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相关违纪款上交县财政





    池江中学政教处副主任王福军违规领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


    经查,2014年,池江中学政教处副主任王福军违规领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15000元。2017年6月17日,县教育局给予王福军行政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已上缴县财政。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工作人员张新德骗取住房保障待遇问题。


    经查,大余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工作人员张新德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个人财政在编人员身份,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违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6614.40元,并于2011年11月,中签入住塘前直路廉租住房A栋4单元201号,面积为52.65平方米,入住至今,属于骗取廉租住房资格。2017年7月6日,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张新德行政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已上缴县财政并退出廉租住房。


    6


    于都县
    通报3起精准扶贫工作不作为的问题





    1

    梓山镇扶贫办主任肖东流帮扶工作责任缺失问题


    经查,梓山镇扶贫办主任肖东流在联系帮扶建档立卡扶贫户朱某某期间,工作责任缺失,存在扶贫政策宣传资料和“一本通”发放不到位,对帮扶对象家庭基本情况掌握不清、未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解决朱某某居住危旧土坯房等问题。2017年10月16日,梓山镇人民政府给予肖东流行政警告处分,免去肖东流梓山镇扶贫办主任职务。


    2

    罗坳镇工勤人员曾庆军精准扶贫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



    经查,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根据罗坳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曾庆军结对帮扶所驻的跃洲村4户贫困户。期间曾庆军不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要求,2016年仅上户帮扶5次,对贫困户家庭情况不熟,不上户宣传扶贫政策,不履行核实产业奖补职责,3户贫困户“一本通”享受政策情况由村干部代为填写,1户贫困户“一本通”享受政策情况栏均为“空白”。2017年1至6月,曾庆军未进村入户履行帮扶职责。另外,曾庆军还存在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7年10月16日,罗坳镇人民政府给予曾庆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3

    新陂乡团委书记、组织干事李坷芯帮扶工作责任缺失问题



    经查,新陂乡团委书记、组织干事李坷芯在移陂村帮扶4户贫困户期间,不规范填写“一本通”,不及时发放“一本通”。在今年8月6日县精准扶贫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督查精准扶贫工作中,发现李坷芯帮扶的贫困户丁云珠未收到“一本通”。另外,李坷芯在帮扶工作中上户少,和贫困户钟冬女未见过面,不知贫困户李九丰联系电话。2017年11月2日,新陂乡纪委给予李坷芯党内警告处分。



    7




    安远县
    对1名不在岗驻村第一书记进行全县通报




    经查,2017年10月25至27日,市委组织部与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和移民办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市派、县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了督查,发现安远县新龙乡坪岗村第一书记兼工作队长李涛(县科协副主席)存在不在岗、未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或不配合督查工作的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驻村工作督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取消李涛2017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派出单位县科协要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下一步工作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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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市发[2016]2号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商建函〔2017〕597号         京村农院函〔2017〕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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