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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信息发布者:黄秀华
    2017-12-13 19:36:44   转载


    为了顺利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贡江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具体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予以明确。

    四、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依据,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实测面积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颁布前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贡江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经测绘机构测绘后按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及奖励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房屋拆除及资料归档。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负责拆除。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五、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1.征收补偿方式:棚户区改造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综合评估补偿费参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货币补偿评估价为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补偿,即框架3495/;砖混3346/;砖木3272/;土木3188/。具体的操作办法如下:

    1)被征收房屋为一层(含一层以上及不足二层)的补偿办法:属一层的,按主房实际建筑面积×2×相应结构货币补偿评估价-增加比例系数部分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给予补偿;属一层以上不足二层的,按主房实际建筑面积×2×相应结构评估价-{(增加系数部分面积-一层以上超过部分面积)×1200/}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房屋为二层(含二层以上不足三层)的补偿办法:属二层的,按主房实际建筑面积×1.5×相应结构货币补偿评估价-增加比例系数部分建筑面积×1200/给予补偿;属二层以上不足三层的,按主房实际建筑面积×1.5×相应结构评估价-{(增加系数部分面积-二层以上超出部分面积)×1200/}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补偿办法:按主房实际建筑面积×相应结构货币补偿评估价;

    4)公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补偿办法:按主房实际建筑面积×相应结构货币补偿评估价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在县城是唯一住房且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低于36(不含)的,按36相应结构货币补偿评估价给予补偿。

    6)合法附属房的补偿:合法附属房按合法总建筑面积×相应结构货币补偿评估价×50%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成新度及房屋室内外装修部分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对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另按1248/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

    1.营业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或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连续两年并正在经营的,也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2.被征收营业用房房地产货币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土地补偿:

    1.取得合法手续的院套、空坪的土地的补偿:原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按5200/标准予以补偿;原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按3120/的标准价格折半予以补偿;原属集体土地性质的按2900/的标准价格折半予以补偿。

    2.对因历史原因自然形成的院套、空坪且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经工作组认定后,按以下办法执行:

    自建房所涉的院套、空坪按实际占地面积1232.50/(不包含土地征收款67.50/)的标准予以棚改安置补助。

    公改房、集资合作建房所涉的院套、空坪按实际占地面积1410/的标准予以棚改安置补助。

    (四)房屋附属物及房屋内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电话

    150/

    水池

    80/m3

    直径1.5米以上水井

    1200/

    有线电视

    180/

    瓷灶

    100/m3

    直径1米以上水井

    800/

    供电

    500/

    水泥灶灶灶灶

    80/ m3

    直径0.5米以上水井

    600/

    自来水

    600/

    围墙

    80/ m3

    空调拆卸(柜式/分体式/窗机式)

    150/100/80/

    压力井

    500/

    包堪

    80/ m3

    热水器(太阳能/电热水器/液化汽)

    150/80/50/

    沼气池

    600/

    晒场

    10/

    电脑宽带网络拆卸

    100/

    化粪池

    80/ m3





    牲畜搬迁过渡费标准

    可出栏母猪

    200/

    肉猪

    50/

    成年水牛、黄牛

    200/

    可出栏肉猪

    100/

        (五)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含增加系数部分建筑面积)10/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六)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含增加系数部分建筑面积)每月5/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临时过渡费,不足500/月的补足500/月,过渡期限为12个月。

    (七)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6个月。补偿标准:每月按同地段租金平均水平补偿。

    2)生产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征收前一年月平均利润一次性补偿6个月。  

    六、征收奖励

    1)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含增加系数部分建筑面积)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2)腾房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含增加系数部分建筑面积)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3)购房奖: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含增加系数部分建筑面积)500/的标准给予奖励。

    4)弃房奖: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弃房的被征收人另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增加系数部分建筑面积)给予砖混结构10/,砖木:8/,土木:4/的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七、补偿款支付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奖励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位。

    八、优惠政策

    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的。自建房以栋为单位,公改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套为单位(手续不齐全房屋、商业店面、杂间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我县境内可享受一套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所缴纳契税100%的补贴,先征补贴

    2.本着自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享受征收人提供的统建房源一套,房价按政府指导价执行。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房屋可上市交易。

    九、本方案解释权归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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